8月20日9时58分许,李某某喝酒后驾驶晋D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25省道0公里路段时,被潞城交警大队潞河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民警对季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并对其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代县交警依法给予驾驶人徐某波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核实,宋某于2013年5月30日因饮酒驾驶被吉林交警查获,此次酒后驾驶属于“二次饮酒”。最终,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9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郭某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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