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2时50分许/,南京交警八大队正在开展酒驾整治,一驾车男子面对检查时神色慌张。交警感觉其中有猫腻,立刻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属于酒驾。男子坦陈,当晚是他和朋友一起庆祝生日,席间喝了一些白酒。酒后他觉得半夜不会有交警查酒驾,就心存侥幸开车上路了,没想到自己的“如意算盘”打错了,被查了个正着。“这真是特殊的生日!”男子连连感叹。
法院经审理认为/,2名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最终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7月19日22时35分/,交口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在东环路拦截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对司机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68mg/100ml,超过饮酒驾驶机动车临界值,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扣留王某的摩托车和驾驶证,对王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500元、记30分的处罚。
汪清林业局综合服务中心职工张金瑛酒驾问题。2023年9月,张金瑛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汪清县南山街时,被交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47mg/100ml。公安机关给予张金瑛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张金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朋友间共同饮酒,相互之间应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即饮酒期间,相互提醒适量饮酒。饮酒后应相互劝阻驾驶车辆、履行安全护送义务等。本案中,黄某霞饮酒后仍驾驶车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黄某胜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潘某定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明知黄某霞已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对黄某胜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黄某胜在明知黄某霞饮酒后仍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放任自身风险,对自身损害后果也存在相应的过错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并非人民法院划分民事责任承担的直接依据。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并非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潘某定和黄某胜不对事故承担任何责任,但如前述潘某定和黄某胜均存在相应过错,故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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