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武某某于2024年4月16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武某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交口县交警大队石口中队)
此外,民警深入辖区货运企业,向企业负责人和广大驾驶人耐心讲解交通法规、行车安全常识及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引导驾驶人自觉摒弃不安全、不文明的交通陋习/。同时,民辅警在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时,以现场劝导、安全提示、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醒车辆驾驶员注意安全行驶。
7月5日,洪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在辖区开展酒驾查处行动时,一辆微型轿车引起了执勤交警的警惕。交警对驾驶人叶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3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郑某龙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8月21日22时40分许,邓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经福鼎市海口路196号门前路段被交警设卡临检。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4年8月24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依法查处一名男子两次醉酒驾驶,驾驶证吊销期间仍再次饮酒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高速公路机电设施设备是道路行车安全的基础保障,在公路运营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见利忘法,不惜以身试法盗窃、破坏高速公路电力设施。
广大民警、辅警和群防群治力量将宣防教育贯穿行动全过程,聚焦易受侵害的群体,深入夜市、店铺、校园等场所部位,全力开展防电诈、防盗窃、防溺水、防火灾、拒酒驾、拒赌毒等针对性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行动期间,共设置宣防点6721个,发放宣传资料971.1万份。
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而要看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标。
6月19日21时30分许,罗平县公安局阿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阿岗镇红梁子大道有一名驾驶人驾驶云D****号白色小型汽车,疑似酒后驾车。接到举报后,阿岗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对该车进行查找和拦截。21时55分许,民警在梅小线3公里200米路段将该车拦截,并要求该车驾驶人下车接受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9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暂扣车辆,将驾驶人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做进一步检测。经查,该车驾驶人名叫陈某,面对检测结果,陈某承认了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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