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云饮酒后驾驶晋HN608*的小型汽车被定襄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5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面对自己酒后驾车的违法事实,驾驶人梁某云供认不讳。
9月1日以来,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全力遏制酒驾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涉酒交通事故发生,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仁怀公安出动警力1887人,检查车辆4293台,盘查人员4496人,检查场所919家,督促整改隐患153处,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06起,抓获各类嫌疑人197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违法内容:酒精检测含量3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驾驶人曹某某处罚款贰仟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6月1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桂澜路开展夜查行动期间,查获了一名司机石某(化姓),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5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
郝某红饮酒后驾驶晋HF810**号小型汽车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郝某红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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