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凯元表示,从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到此次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发展演进,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反垄断审判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迈向新层次和新境界/。人民法院将以此为契机持续加强反垄断司法,不断开创反垄断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正确实施《反垄断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介绍/,致死致残等重大刑事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机制体系主要包括权利告知与意见听取、法律援助范围延展、附带民事诉讼指引与调解机制构建、司法救助渠道畅通、心理干预与创伤抚慰、判后答疑与矛盾化解等多方面举措。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24日发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吸收合并最高法相关司法文件的基础上,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对于指导各级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案件发挥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级高级法官余晓汉表示,横向垄断协议的发现和查处存在较大困难。实践中,尽管该类行为较为隐蔽且花样迭出,但只要付诸实施,总会露出某些蛛丝马迹,呈现若干具有共性的特征。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述,“从事相同贸易的人们即使是为了娱乐和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一旦聚会,其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消费者,便是筹谋抬高价格。”
所谓“1+2+4”证明规则,是指只要原告证明上述第一项因素(经营者存在市场行为一致性)和第二项因素(经营者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信息交流或者传递),同时具备第四项因素(经营者不能对其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形式的横向垄断协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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