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暨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

裸奔的超人 2024-09-13 阅读:13 评论:0
浙江法院网(网址:zjsfgkw.gov.cn)目前只支持在浙江省地区的法院立案/,若起诉法院是其他省份,需找到对应省份的网址注册账号即可。 陶凯元表示/,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吸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

浙江法院网(网址:zjsfgkw.gov.cn)目前只支持在浙江省地区的法院立案/,若起诉法院是其他省份,需找到对应省份的网址注册账号即可。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暨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

陶凯元表示/,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吸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制定的一部新的综合性司法解释。

陶凯元表示,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在吸收合并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全部条文基础上,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其中,9个条文基本沿用201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5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者补充,同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相应调整了顺序;新增37个条文,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特别是修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遵照履行。原告与被告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乙方(被告)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要求由乙方(被告)指定的机构受让甲方(原告)在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份额”,基于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受让原告在案涉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份额,且第三人已按照该转让协议书约定向原告部分履行了1000万元。庭审中,原告与第三人亦明确表示该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本案被告非《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基金份额转让价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月24日,最高法举行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对于了解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司法理念和适用,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二级高级法官余晓汉回答封面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这些条款看起来相当繁杂,但用经济学原理去解读其要义或者内在机理,并不难掌握。概念或者术语是语言的最小单元和逻辑分析的起点,要注意准确掌握平均可变成本、平均可避免成本等专业术语的含义。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当然一码事归一码事,赵某罚款是一回事,程某还钱又是另一回事。虽然赵某在法庭上做了虚假陈述,但程某欠了公司的钱也是不争的事实。他在规定期限内还了一部分债务,但还有一部分没有偿还,因此法院在判处赵某罚款一万元后,又勒令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所有债务,否则法院将冻结起财产并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级高级法官余晓汉6月2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关于“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如何应对横向垄断协议”的提问时表示,横向垄断协议的发现和查处存在较大困难。实践中,尽管该类行为较为隐蔽且花样迭出,但只要付诸实施,总会露出某些蛛丝马迹,呈现若干具有共性的特征。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述:“从事相同贸易的人们即使是为了娱乐和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一旦聚会,其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消费者,便是筹谋抬高价格。”

其次,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举证责任转移力度。《解释》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四个条文直接规定举证责任分配,指引当事人正确举证和证明。同时,《解释》特别强调通过对初步证据的正确评价实现举证责任及时转移,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这些条款包括第十八条其他协同行为、第二十条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第三十七条低于成本销售、第三十八条拒绝交易、第三十九条限定交易、第四十条搭售、第四十一条差别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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