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
第一,避免双重惩罚/。实践中,对于在判决时没有赔偿到位的被告人,如无其他情形,一般在刑事部分不再会考虑酌情从轻处罚。此时,若仍要求被告人对尚未赔偿的部分在服刑后继续履行,相当于双重惩罚。例如,甲、乙二被告犯有危害程度相当的伤害罪行。判决前,甲赔偿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乙没有赔偿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若要求乙在刑满后仍继续赔偿,则意味着对于相似的犯罪,乙要比甲多承担一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这是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禁止双重惩罚精神的。
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介绍,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在吸收合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条文基础上,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其中,9个条文基本沿用201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5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者补充,同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相应调整了顺序;新增37个条文,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特别是修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三是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首先,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市场份额的计算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其次,司法解释关于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分析思路在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亦可适用,但需要考虑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的特点和规律,司法解释在多个条文中考虑相关特点和规律作了一定的细化指引。最后,第四十二条还对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与电子商务法选择适用作了指引性规定。这些均是对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热点与难点问题的积极回应。
陶凯元表示,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吸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制定的一部新的综合性司法解释。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特殊地域管辖,是就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规定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等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一般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起诉。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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