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胜在明知黄某霞已饮酒,没有制止黄某霞驾驶车辆,仍然自愿搭乘其驾驶车辆且未系安全带,其甘愿承担风险并对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黄某胜亦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作出判决:黄某霞和潘某定分别赔偿黄某胜损失6万余元和3万余元。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饮酒驾车(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民警根据相关规定/,对这名驾驶员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6、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可示种策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月20日,绥化市青冈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报案,称张某骗取保险2.5万余元,经警方全力调查,涉嫌诈骗嫌疑人张某已到案。
根据车辆流动特点和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交警大队落实“白+黑”“5+2”整治模式,将午间12时至15时、晚间8时至次日凌晨2时作为整治酒后驾驶的重点时段,对过往的车辆认真检查,做到检查卡点随机化、整治时间不定化、整治区域全覆盖,确保安全防控不留“空挡”,违法空间不留“缝隙”,最大限度地消除驾驶人的侥幸心理。
7月16日22时24分,交口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在后水头桥路段拦截一辆小型汽车晋J****1,对司机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78mg/100ml,超过饮酒驾驶机动车临界值,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暂扣苏某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记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
近期,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开展“夏季行动”专项整治中,持续严查严打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现对查获的5起典型“酒驾”违法案例进行曝光,以警示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守法安全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24年08月10日21时36分许,曾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GT***8小型轿车行驶至崇州市三江街道通胜街三江春天楼盘门前路段时被崇州大队执勤民警挡获,经对曾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血检结果为103.6 mg/100mL,曾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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