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起酒驾、醉驾典型问题/,充分暴露出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无视党纪国法,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其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形象。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任何时候都不能有“抓不到我”的侥幸心理和“不会抓我”的特权心理,必须时刻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带头树立好、维护好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二、曹汉东,中共党员,塘房镇中心小学教师,2024年7月4日8:49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07月11日,贺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晋HQX95*号牌的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触觉: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会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贺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550元的行政处罚。
经询问,驾驶人谢某某称,当天17时许,其与家人在铜梁区迎春东街某餐馆聚餐饮酒,饭后又去了附近茶楼喝茶聊天。由于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且只喝了一瓶啤酒,谢某某便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没想到在归家路上遇到了“老熟人”,再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民警当即对谢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谢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随后,民警依法对谢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4日,罚款1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事故发生后,张某随即打电话向一起喝酒的同事求助,可是,就在毕某驾车载着同事准备去给张某帮忙的途中,毕某驾车撞到一辆非机动车,致毕某和同事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40.56毫克每一百毫升,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42.83毫克每一百毫升,二人血液酒精含量均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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