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项26,337,961.9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26,337,961.9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是花王股份当下的重点任务之一/。公司方面表示,针对流动性紧张的问题,目前正积极推进老项目的结算及应收账款回收工作,已设立专人负责的项目回款小组,确定分时点分阶段的回款任务,制订回款责任制,落实责任,加快在手项目回款,继续改善公司的流动性。
《白皮书》显示,2018年至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183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329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54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12件,近95%的案件在诉前实现生态修复目的。案件范围既涉及大气、水、土壤等传统环境污染问题,也涉及碳排放、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保护、光污染等新类型案件。
康希通信董秘:投资者,您好!公司在IPO过程中未收到任何与专利侵权相关的诉讼文件。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请材料、证据,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女儿参加艺考与被告达成培训协议,并依约向原告交纳了培训费用80万元。按照该培训协议的约定,如原告女儿在当年没有通过某大学美术学院设计专业考试,被告应在一周内退还原告培训费80万元。后原告方未通过考试,培训协议约定的退款条件已成就,但被告无力退还原告培训费,遂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在欠条中,对欠款金额、分期退款方式、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逾期还款的滞纳金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未能依约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尚欠的款项73.7万元及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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